一轮又一轮政府餐饮消费券的发放带来消费热情,却有不法分子意图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款项。
5月29日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松江法院)获悉,上海首例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一审宣判。
宣判现场。本文图片均来自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
2024年,上海市相关政府部门对公众发放“乐品上海 ”餐饮消费券 ,消费券以“在线报名、公平摇号”的方式确定中签消费者 。消费券有满1000减300等多样化的补贴额度。以满1000减300为例,中签消费者在餐饮消费满1000元时仅需支付700元,核销消费券后,其余300元会以政府补贴方式发放给商家。
相关部门明确要求 ,消费券发放及核销过程中,消费者与商户均应自觉遵守消费补贴活动规则,不得实施刷单套现、软件作弊、虚假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但部分中签者与商户 ,却打起“薅羊毛”的算盘,试图通过虚构交易核销消费券套取政府补贴款项。
被告在法庭上
被告人夏某某便是其中之一。她是上海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实际经营人,其店铺属于可核销消费券的商家 。
夏某某上网时发现 ,有部分中签者在网上以50元-80元不等的价格兜售“乐品上海 ”满1000减300的餐饮消费券,夏某某购买后在店内虚构了1000元消费流水,并正常核销了相关消费券 ,300元补贴随即到账。
后来,夏某某发现网上还有其他人在售卖相关消费券,遂以“店铺内有顾客搞团建在大量消费 ,不用补贴券可能会亏损”等为由,向网络用户大量购买“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消费券,并虚构交易后进行核销。
经查,2024年11月9日至11月28日期间 ,夏某某为骗取餐饮补贴虚构店内消费订单,核销“乐品上海”满1000减300餐饮消费券400余张,共计骗取补贴款13万余元 。
上海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夏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 、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政府餐饮补贴 ,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夏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全额退赃等从轻处罚情节 ,遂以诈骗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官说法
松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二级法官吴亚安:
本案宣判后 ,合议庭成员结合案件审理要点和社会关注热点,对涉案虚构订单、核销消费券等行为何以涉刑 、为何认定为诈骗罪及量刑标准等进行了细致的释法说理,并以“网络非法薅羊毛行为的罪与罚 ”为题,就各类消费补贴型诈骗犯罪的法律风险与听众做了生动的普法互动交流 。
一、“薅羊毛”离诈骗犯罪有多远?
网络时代 ,“薅羊毛”正在成为大众消费者所熟知的消费形式。许多人热衷于追求网络“占便宜 ”带来的消费快感,这也不断催生出更多游走在电商平台、消费群体信息差 、规则边缘间的套利者。但同样,身处灰色地带反复试探 ,常使人错判是非界限,羊毛可能薅着薅着,便从“合法”到了“诈骗罪”。
而罪与非罪的边界 ,便是是否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罪构成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 ”
本案中 ,“薅羊毛”的手伸向的是政府消费券,而其实质是政府为促进消费发放的补贴款项,属于国有财产 ,具有专款专用的性质。而被告人夏某某在明知实际餐饮消费发生后才可核销的情况下,仍通过虚设餐饮消费菜品凑足1000元餐饮消费订单后,在短时间内大量核销,套取政府补贴款13万余元 ,属于采用虚构事实方法骗取国有资产,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上海市相关规定,个人诈骗金额达6000元以上的属“数额较大” ,可达入罪标准 。
二、对消费券“下手 ”,还藏着哪些法律风险?
实践中,以非法技术手段抢券、以骗补为目的大量倒卖消费券或者虚构交易骗取政府补贴等行为 ,涉及多重法律风险,情节严重者可能构成犯罪。
例如,“虚拟定位”集中抢券。行为人通过虚拟定位或更换IP方式 ,绕过发券部门对发放区域的限制,进而骗领取消费券,或者使用非法程序或软件作弊进行集中抢券的行为 ,如果对相关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存在非法获取 、对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非法控制,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或程序进行增、删、改,情节严重的,可能分别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 。
又如 ,共谋大量转卖。行为人与商家就骗取国家补贴形成共谋,大量抢券后转卖商家,为虚构交易及核销提供条件 ,共同参与补贴款项分配的,可能构成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普通消费者违反补贴活动“仅限本人使用”的规定,转卖消费券的 ,可能因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及相关用券规则,被相关部门或发券平台限制参与活动等 。
生活当然该精打细算,但在“薅羊毛 ”时更应明了与“犯罪”的边界。法官提醒 ,“薅羊毛”需谨慎,优惠的前提是合法,无论消费者或商户 ,在领取并使用消费券时,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远离法律红线。